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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接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权利、责任)分工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23 18:22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西山农牧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接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权利、责任)分工清单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类别 行使  对象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授权部门 授权方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来源 是否公开 责任人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动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辖区内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动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动力管理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身份证》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核查表》
《就业创业登记证》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3 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是否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 1.检查责任:根据政策出台、执行情况对养老和失业保险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3社会保险政策检查.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4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责令停停止作业或停建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4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或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6 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6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7 对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7对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8 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8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9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9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基本条件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1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2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2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3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3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4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符合相关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符合相关情形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6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6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7 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7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8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8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9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9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0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0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2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2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3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5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5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6 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6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7 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7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8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专项治理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8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9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29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0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下达强制通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强制清毒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消毒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30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1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3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3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划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4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5 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 附件\35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6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第四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八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育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征收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征收环节责任:由当事人直接到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代收。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附件\36社会抚养费征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7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其他职权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时,按照责任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7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8 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其他职权 法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独立 1.检查责任: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8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9 优抚事业单位业务管理 其他职权 相隶属的只能部门或管辖事业单位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令第1号)
第二条:军供站师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委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备注:1.职权类别: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5项,其他职权3项,行政处罚26项。
     2.行使方式:独立1项,委托2项,联动36项。
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接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权利、责任)分工清单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类别 行使  对象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授权部门 授权方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来源 是否公开 责任人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动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辖区内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动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动力管理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身份证》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核查表》
《就业创业登记证》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3 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是否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 1.检查责任:根据政策出台、执行情况对养老和失业保险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3社会保险政策检查.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4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责令停停止作业或停建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4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或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6 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6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7 对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7对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供维护及检测、职业病诊治安排和建档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8 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8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9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9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基本条件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1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2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2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3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3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4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符合相关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符合相关情形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6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6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7 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7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8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8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19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19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0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0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2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2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3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5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5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6 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6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7 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7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8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专项治理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8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29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29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0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下达强制通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强制清毒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消毒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30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1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3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33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划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4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赵晓霞
35 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 附件\35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jp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6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第四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八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育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征收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征收环节责任:由当事人直接到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代收。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附件\36社会抚养费征收.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7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其他职权 辖区内违反法定依据的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动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时,按照责任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7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8 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其他职权 法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独立 1.检查责任: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8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png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李振兰
39 优抚事业单位业务管理 其他职权 相隶属的只能部门或管辖事业单位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令第1号)
第二条:军供站师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西山农牧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委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授权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陈晶晶
备注:1.职权类别: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5项,其他职权3项,行政处罚26项。
     2.行使方式:独立1项,委托2项,联动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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