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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在乌鲁木齐市市区申请经济适用房
提交时间     2014-09-01
信件内容
    本人叫吐洪江.乌拉因是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人,本人工作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桥管委会(停车场收费员)。本人户口在五一农场但房子被拆了,现在本人一家四口都没有房子住。我一家四口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没有房子)孩子也在乌鲁木齐市第五小学上学,我一家四口人这十几年都在乌鲁木齐市市区里《租房子住》。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买不起房子!想在乌鲁木齐市市区申请经济适用房住,因我户口在五一农场他们不给我办理经济适用房住的申请!在五一农场也办不了这个事情,不知道该走哪条路?望领导给我指一条路,谢谢!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4-09-01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我们与五一农场征收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吐洪江·乌拉因系乌拉因·麦麦提与第二任妻子尼亚孜汗·卡特的儿子。

乌拉因·麦麦提第二任妻子尼亚孜汗·卡特在五一农场老电影院有一处住宅,2008328与农场签订征收协议,给予12992.5元拆迁补偿费。201211月农场针对2008年—2010年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住户重新按新征收政策执行,尼亚孜汗·卡特于20121220退回10617.5元并与征收办重新签订征收协议,置换面积16.99平方米,折合人民币42135.2元。尼亚孜汗·卡特和儿子吐洪江·乌拉因提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而选择现金补偿,并于2014813在征收办公室领取42135.2元的转账支票。

乌拉因·麦麦提于2009611在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作出公证,自愿将五一农场畜牧队一处住宅赠予第三任妻子阿依托拉汉·尤努斯。阿依托拉汉·尤努斯于2013424与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置换两套楼房,分别为:A10-2-90118-2-801并且已入住。

乌拉因·麦麦提在五一农场老电影院有一处住宅,2008327与农场签订征收协议,给予4178元拆迁补偿费。由于201211月乌拉因·麦麦提已经去世并去世前一直与第三任妻子阿依托拉汉·尤努斯居住在畜牧队,故其第三任妻子阿依托拉汉·尤努斯于201478退回3478元并与征收办重新签订征收协议,置换面积6·96平方米,折合人民币17260·8元。本人于201488在征收办公室领取17260·8元的转账支票。

由此可见,乌拉因·麦麦提与第二任妻子尼亚孜汗·卡特的儿子吐洪江·乌拉因。在农场房屋征收过程中,第二任妻子尼亚孜汗·卡特仅有一处房屋,置换面积16·99平方米,折合人民币42135·2元,并领取了现金补偿,且非农场职工,长期工作生活在乌鲁木齐。尼亚孜汗·卡特与儿子吐洪江·乌拉因提出申请保障房不符合十二师房屋置换补偿政策,因此,农场不予置换。

 

                                                    五一农场征收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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