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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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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
信件标题 | 二二一团卫生押金 |
提交时间 | 2016-01-07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于2015年10月13号前往221团停车场附近晒辣椒,221团居江林同志在2015年11月11号向我方收取1000元的卫生押金。在晾晒结束后向居让林讨还押金,对方在并未检查的情况下以打扫不彻底为由不予退还押金,特向贵单位讨个说法。都是劳苦百姓,望领导给个说法,谢谢! 此致敬礼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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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部门 | 信息中心 |
回复时间 | 2016-01-07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我们已核实您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