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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关于头屯河农场个别商户投诉我公司违建房事宜
提交时间     2016-08-07
信件内容
    文师长:         您好!         关于头屯河农场个别商户投诉我公司违建房事宜,现向领导做一汇报:         1.2008年为了头屯河农场佳福小区开发建设的供暖配套设施,需在小农贸市场北幢西侧山墙处建一地下换热站,地上建物业服务办公室,并于当年9月在十二师建设局申办了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红线图等相关手续。由于施工时间收到相邻商户的阻挠,市场商户跳入坑内阻止,城建中队和派出所前来制止,并进行双方调解,只完成了地下换热站,原计划地上的二层砖混结构改建成了地上一层彩钢房两间。故此房手续齐全,不是违章建筑。         2.这两间商铺办理了合法的工商等经营手续,处于正常经营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财力用于经营,如果强行拆除将会给经营者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会造成经营户找政府上访的结果,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3.钟世惠、肖艳芬等商户以此房阻碍行人,影响生意为由,多处投诉,是另有其他目的性,是想索要几年来所谓影响生意、影响租赁的赔偿款,并且串通其他商户,集体要求减免物业相关服务费用,实属用心不良。综上所述,上述违章处理通知单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已过追诉期限,强行拆除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6-08-07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收到信件后,十二师城建监察大队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农贸市场续建工程”于2010年在原市场西侧续建两间轻钢结构房屋,面积为71平方米,续建建筑位于《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200]90号)审批的建筑设计范围之内,面积未超过《规划建设许可证》(兵农规建字[2008]92号)审批的建筑面积,但续建建筑结构与规划审批的砖混结构不一致,且佳福小区未提供两间轻钢结构房屋实际建设年代相关材料,无法核实是否在《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200]90号)审批的一年有效期内建设。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十二师城建监察大队对头屯河农场工交建商科、城建监察中队下达了督办通知,要求头屯河农场拆除此违章建筑。佳福物业公司2016810承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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