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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退役士兵咨询
提交时间     2018-07-22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17年底退役的士官,因为我不想要104团安排的工作,想自谋工作,所以我想咨询,关于咱们师不要安排工作的士官,地方补助是怎么算的?每年是多少?什么时候发这笔钱?感谢领导在百忙中解惑,谢谢!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8-07-22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对于退役士兵申请自行找工作,不需要单位安置的情况,现在统称“自主就业”,根据文件要求,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2.您于200812月入伍,201712月退役,服役年限9年。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应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费为:30000+9年×3000/年)57000元;

3.当年退役军人,需到民政部门报道,选择自主就业人员需提交自主就业申请报告。退役后第二年年中或年底可领取自主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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