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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不执行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提交时间     2018-05-21
信件内容
    你好尊敬的政委,我是一名芳婷针纺织厂员工1995年参加工作,一直任劳任怨在工作,我反映的问题是今年由于企业搬迁,公司对我的工作做了调整(没有争得我的同意)情况下转岗,发了三个月转岗补助,从2018年3月开始就是干多少那多少,我在正常法定提供老8个小时劳动后三月分我共出勤37天,工资是涵各种补助社保是1374扣完社保拿到手是1074元这个工资远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多方求助没人管,包括企业法人,工会,劳动局,无奈我想您反映,希望您抽出一点时间过问一下吧,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个保护制度,但是没人执行。投诉人 茹先古丽•阿都苏2018年5月21日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8-05-21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调整岗位未经本人同意”的问题:当时调整的人员有茹先古丽阿不都苏、杨桂芳、杨晓莉和李建花,包括您在内的4人均在调整岗位的《工作通知单》签字同意。

2.关于“企业不执行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针织厂是生产单位,经过长期实践,工资确定方式为定额产量核定的计件工资。定额产量的核定是以全体员工的完成量的平均数为标准来核定,您重新调整后的岗位核定的计件标准是8325件(仅限合肩上袖工序),定额完成后的工资为2045.55元,超出部分按0.191/件,进行核发。按照芳婷公司针织厂转岗培训学徒期的有关规定,针织厂给予您三个月的学徒期,力在鼓励其加快提升操作训练水平,尽早出徒,完成定额产量。据统计,您20171220184月,完成的定额产量分别为42%50%33%40%35%,一直未完成过定额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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