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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十二师崇五路无禁停标志被贴条
提交时间     2019-05-02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于2019年5月2日因至贵单位归属辖区五一农场看望亲友,由于不熟悉当地交通路线,于当日16时30分左右,在看清周围路段无禁停标识后,将本人一辆黑色轿车(车牌:新ATM168)靠右停放至崇五路五一综合农贸市场外(道路宽度超过8米以上,周围无学校、医院、车站,消防通道,公共单位,不影响任何过路行人和车辆),待看望亲友结束返回时(17时15分左右),发现车辆被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违反了道路交通法三十八条,当时交警同志还在对面,本人拿着告知单前往咨询了解为何被贴条,交警同志告知此处附近有禁停标识,现已经无法取消;由于本人停车时注意了此项,于是本人返回后沿途查看整条崇五路,查看发现整条崇五路无任何禁停标识(有视频为证),唯一最近的禁停标识在崇五路与安屯东街十字路口的安屯东街路上(离崇五路约10米),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我坚决拥护和遵守国家任何法律,作为一个在疆工作近10年的外来人员,我也坚决支持和遵守自治区的制度、规定,我停车时无任何人告知禁止停车,也无任何禁停表示,咨询交警同志后得知不能停车,立马驶离,我不明白此次为何会被告知违法停车?为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5-25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警执法地点为五一农场崇五路五一综合农贸市场路段,崇五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央绿化硬质隔离,双向设置禁令标志,属于法条规定的范畴,交警有职责管理。根据执法记录仪可以证实,新ATM168号车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且车内无人,交警对新ATM168号车进行非现场处罚的执法,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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