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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三坪垦区法院
提交时间     2019-02-22
信件内容
    2019年1月23日在三坪法院开庭审理有关我与被告新疆汇众天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核心就是被告收取金融手续费是否合法。关于对三坪垦区法院出具(2018)兵1102民初317号判决书表示对一审法院及审判员李青有以下几点疑问向领导反映: 1. 当时在立案时我向立案庭接待我的窗口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我的有力证据是需要法院出具公函,立案工作人员表示要联系法官,知道开庭我也不知道怎么联系法官,在庭审提问有无证人时,我向审判员李青表示由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汽通用金融公司需要法庭出具相应公函才可出庭或出示有关证据。审判员李青表示还有无其他证据直接无视我的提出的请求。 2. 在案件答辩时,我向被告提问是否有金融服务许可证,被告回答没有,只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审判员李青仅凭借被告口头告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就在判决书中就认定,被告做为4S店对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产生的金融服务费,且在工商登记部门经营范围内,收费合法。根据我提供的证据,做为被告所属头屯河区的工商监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指出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开展金融服务需要取得“金融许可证”。而审判员李青在明知被告是非金融机构且未取得金融服务许可证,也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咨询,就认定做为4S店收取金融服务是合法行为,这明显是与法律实事不符的。 3. 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为我提供了金融服务,但是在我提供的证据上汽通用金融的贷款合同书,完全就体现了为我提供金融服务的并非被告。在没有证据表明我与被告存在金融服务情况下,且被告非金融机构又无金融服务许可证怎又能我存在金融服务关系呢。审判员李青一方面表示被告不是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又认定被告可以提供金融服务。这又是什么样的逻辑呢?明显与法律法规不符。 4. 判决书中认定依据被告提出的放贷协议书,我享受了长安汽车厂家贴息贷款,账面上我是享受了厂家的3000元贴息,实事呢被告以收取金融手续费将厂家3000元贴息贷款做为灰色收入。审判员李青认定被告提供的这项金融服务为合法的,难道不是在助长被告的这样偷税漏税的行为吗?为国家带来了损失! 5. 2018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与本案完全相同案件,并将案件做为案例公示在法院官网,标题为对汽车金融手续费说不,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案中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在法律事实下、在工商所出具被告违反多条法律法规的说明下、在相同情况其他地区法院判决下,我认为一审法院审判员李青做出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第两百条中的第四、第五、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就是我对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及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青的检举,我保证所说皆为实事,请求对此展开调查。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2-22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原告夏文勇诉被告新疆汇众天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27日立案后,依法由承办法官李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213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裁判文书的送达。现因原告夏文勇不服判决内容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故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上诉材料按照规定正在向二审法院移送中。至于原告夏文勇在投诉信件内容上反映的几点疑点问题可以在上诉的二审法院审理中提出,在二审法院裁判本案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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