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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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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
信件标题 | 中豪润园以补交物业费未威胁不予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
提交时间 | 2019-11-22 |
信件内容 | 1、根据信件编码SES191115IMVE,追加回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中要求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费。根据本人了解规划认可书领取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但中豪润园物业与2016年6月已进行计费,根据文件规定应由2017年9月25日进行计费。目前物业公司拒绝由2017年9月25日开始进行计费,中豪房产以补交物业费未威胁不予发放本人不动产登记证。
2、关于本人反应的公共停车位不符合规划总平图一问题回复为:反应相关部门给与落实回复。回复内容为几个工作日在哪里可以查询?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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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部门 | 信息中心 |
回复时间 | 2019-12-17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相关部门已协调物业公司按相关规定收取,并要求物业公司不得暂扣业主不动产权证书。 感谢您对十二师政务网站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