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信件内容 | |
---|---|
提交人 | |
信件标题 | 关于育儿假具体规定 |
提交时间 | 2024-09-20 |
信件内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
请问十二师具体怎么执行的,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
回复内容 | |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部门 | 信息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4-09-24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经核实,十二师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相关文件请致电十二师卫健委:0991-3717780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