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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关于育儿假具体规定
提交时间     2024-09-20
信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 请问十二师具体怎么执行的,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24-09-2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经核实,十二师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相关文件请致电十二师卫健委:0991-371778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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