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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信件标题     关于紫金城东湖观澜交房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19-06-12
信件内容
    紫荆城东湖观澜于4月底电话通知我们业主可交房,但现场仅有《工程验收竣工备案表》,并且至今小区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同时停车库要6月15日才能交付物业使用。5、6两个月小区内一直在进行绿化和各项道路设施建设。但开发商要求业主物业费需从5月1日开始缴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纳入市政公共管网系统,用电纳入市政供电网络,安装计量装置符合设计标准; (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设与管网连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和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 (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合格; (六)按照规划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七)按照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条例,有以下两点诉求: 1、开发商是否不完全具备交付条件,属于违规交付; 2、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法规,是不是不应该从5月1日起缴纳物业费。 请十二师相关部门领导给出准确答复。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部门      信息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6-17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房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交付条件有3项: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如提前交付,买受人应予以认可并接收,出卖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产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十二师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完成竣工备案手续,2019年初已经取得测绘报告。关于两书在业主完成相关手续后在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即可领取。

关于“小区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问题,由于该小区暂不具备接入国家电网条件,现正在办理供用电手续,按照国家电网要求进行改造,预计2019年8月底能够完成接入户表模式,目前为转供电。前期所有供电均为临时施工用电对园区供电系统进行供电,园区所有用电均为房产公司按照施工用电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前期业主办理装修户内产生的电费也是按照日常居民用电0.39元/度代收代付,存在差价及亏损费用全部由房产公司承担,此项工程并不会给业主办理入住带来任何障碍,供水、供气及公区供暖系统均已在2019年4月16日前完成竣工查验。

关于“停车库6月15日才能交付”的问题,前期2019年前关于地下车库相关施工除环氧地坪漆外其余配套均已完成施工,由于天气原因,环氧地坪漆的施工需要达到一定温度的作业条件,故2019年1月-4月期间无法完成环氧地坪漆的施工,2019年5月份房产公司安排施工,施工工期20天。环氧地坪漆施工完成后,为保证晾干和更好的保护,定于2019年6月15日起对地下车库投入使用,但并不影响商品房主体交付工程。

关于“绿化及道路施工”的问题,由于天气原因,在2019年4月16日后有陆续施工,于2019年5月份完成所有绿化的施工工作,关于业主反映的关于道路施工的问题,前期主体园区道路已经完成施工,在2019年4月16日后主要是针对部分区域施工问题进行质保期内的维修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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