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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财发[2020]420号
师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十二师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本级预算单位依法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兵团财政局《关于加强兵团本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师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内控管理的原则
1. 全程管控、突出重点。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2. 明确分工、提升效率。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合理发挥内部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合理安排分工,优化采购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采购效率。
3. 责任明晰、加强监督。明确内控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实现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规避风险。
(二)明确管控目标
1. 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2. 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部门、各岗位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 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 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采购实体。师本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审核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负责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专家抽取、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环节的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所属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采购需求,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报表,详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2. 采购代理机构主体责任。负责根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明确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项目评审过程,做好询问、质疑答复工作,做好采购文件等档案归档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流程控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加强管理,保证全部采购程序合法依规。按规定及时答复质疑事项,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事项的处理,接受财政部门的年度工作监督检查。
(二)强化工作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
1. 完善管理机制。采购人应当在部门内部成立或明确政府采购协调机构,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应经过政府采购协调机构集体审议讨论。政府采购协调机构可明确政府采购归口管理科室或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科室或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具体使用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采购人在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内部分工和内控要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 合理设置岗位,强化权责对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评审专家抽取监督、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相关硬件设备,实现对专家抽取和通知、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政府采购活动相关音视频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归档。
3. 加强管理,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一是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提出的分散采购、变更采购方式、项目追加、进口产品、部门集中、协议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事项应进行汇总、初审、监督和执行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自查、互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二是建立内部审核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4. 加强关键环节控制,优化流程,重点管控。一是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采购人应当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便于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安排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应。依照财政部门规定,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二是加强关键环节控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进行审查,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三是明确时限要求,严格回避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信息公告、合同签订等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明确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理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四是健全采购档案资料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存档保管,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十二师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