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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机关各部门,各团场财政局(所)、常州街管委会财务管理组:
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升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兵团财政局工作要求,结合十二师实际,修订《十二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目录》内容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兵财综〔2022〕31号)修订。师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或修订。
二、《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加强预算管理、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名开展融资行为、变相用工等负面清单事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适用于师机关各部门和各团场、常州街管委会本级机关,不适用于各级事业单位、经开区及所属部门。
五、为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各团场、常州街管委会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实施事项既要反映基层公共服务责任,回应基层治理需求,也要防止将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六、师机关各部门编制或修订部门指导性目录,应会同师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各团场、常州街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师财政局另行安排。
七、《目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十二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师财发〔2023〕70号)同时废止。
十二师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