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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构建更加公平普惠的政策扶持体系,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让更多的人员和家庭通过创业增收致富,实现2018年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目标,农场在统筹整合各部门政策性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决定设立200万元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现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来源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农场与农场工会按1:1配套组成。其中:工会100万元由师拨困难职工创业帮扶资金与工会自有资金两部分组成(如师工会收回下拨困难职工创业帮扶资金,则农场再对资金组成做出调整)。
此专项扶持资金具体由工会办公室总体负责管理。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农场与工会分别补齐。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遵循拾遗补缺、公平公正、有偿使用、精准帮扶原则。
(二)拾遗补缺原则。在统筹整合各部门专项扶持资金基础上,为各相关科室政策性资金扶持范围以外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使用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人
员均严格依照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办理,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三)有偿使用原则。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通过银行取得贷款的各类创新创业人员的基本权益,申请取得农场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贷款人员需根据使用金额向农场支付贷款利息。
(四)精准帮扶原则。通过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实行精准帮扶、一户一策,切实做到情况精准、措施精准、程序精准、监管精准、效果精准的“五个精准”,推动贫困家庭脱贫致富。
第四章 资金扶持范围与扶持对象
第四条 适用范围:农场辖区内,从事无公害绿色果蔬种植、特种养殖、特色农产品加工、“精品田”“精品园”新兴生态农业,在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服务、商业服务、社会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创办中小微企业(创办实体)、搭建居家创业或应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信息服务、促进职工多元增收等项目的创新创业者。
农场在职干部及其配偶、信用记录不良以及正在接受行政、刑事处罚等违法犯罪人员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拥有农场户籍,年龄在22周岁—55周岁之间(退休人员除外),在农场域内就业、居住,在农场有清晰产权的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且参加十二师社保的农场职工、配偶或职工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符合农场相关科室政策性资金扶持条件,但符合农场创新创业扶持条件并在扶持范围内,已通过银行取得贷款的人员;
(二)不符合农场相关科室政策性资金扶持条件,也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符合农场创新创业扶持条件并在扶持范围内的人员;
(三)符合农场创新创业扶持条件并在扶持范围内,且已通过银行取得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创业资金需求的人员;
(四)纳入农场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内的困难职工和农场精准扶贫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辖区内优质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补充资金;
(二)为自主创业的困难职工及贫困家庭提供创业启动资金;
(三)为纳入农场工会困难帮扶项目内的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帮扶;
(四)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创新创业者给予贷款贴息;
(五)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业服务等技能提升所需的资金;
(六)为在农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 扶持额度及扶持期限:每户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需突破贷款额度或延长贷款期限的,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讨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在充分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再酌情考虑。
第八条 利息支付:申请取得农场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人员,需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先向农场支付贷款利息,再根据《头屯河农场职工创业贷款资金贴息管理办法》(场发〔2015〕44号)申请贷款贴息。
纳入农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内的困难职工使用扶持资金,需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支付,若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或经评估创业效果良好的则作为奖励不用支付利息。
纳入农场精准扶贫范围内的贫困人员使用扶持资金,参照上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办法。
第六章 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自愿向所在社区(连队)提出创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议书;
(二)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后,组织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农场发改科;
(三)农场发改科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可研评估并提出意见,组织提交农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审核;
(四)行业分管领导(项目分管领导)和场领导会签;
(五)工会按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材料、发放贷款。贷款期满后,全额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六)申请贷款贴息,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办公室组织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审批后的补贴申请表计算应补贴息金额,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批后造册发放。每月月底发放一次。
(七)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创业帮扶项目内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仍由工会办公室按照十二师工会具体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条 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建议书、《头屯河农场创新创业贷款和补贴资金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缴纳十二师社保凭证、房产证明(农场保障房置换协议或入住协议)、营业执照(或承包土地合同)、银行还款凭证(通过银行取得贷款人员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担保形式及要求:可选择法人单位担保、家庭财产担保、五户联保或不动产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
贷款人须与农场签订《头屯河农场创新创业贷款合同)。担保人须签订《担保协议》。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使用均按照《头屯河农场职工创业贷款资金贴息管理办法》(场发〔2015〕4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为更多的创新创业者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对扶持项目、扶持对象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申报、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头屯河农场创新创业贷款和补贴资金申请表
2.头屯河农场创新创业贷款补贴资金发放表
十二师头屯河农场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