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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初审
事项类型:初审资料
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行使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师劳社发〔2012〕50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十二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场富余劳动力转移创业人员,农业一线在职职工从事养殖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下岗位失业人员包括十二师辖区内非国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下岗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一、小企业贷款申请材料:
1.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措施资格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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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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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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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全体员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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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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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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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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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务登记证(地税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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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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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资支付凭证(3个月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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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吸纳30%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可在社政科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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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提供当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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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股东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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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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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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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农场担保证明 |
二、个人贷款申请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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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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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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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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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人需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需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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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团场社政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财务局复核。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团场工作人员。
2.由担保公司将符合贷款条件且落实了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员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由银行发放贷款。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