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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办发〔2017〕91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师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师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师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十二师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行政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6〕56号)、《关于印发〈兵团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财政预决算),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预决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级财政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预决算收支情况。
(二)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非税收入收缴、政府基金等财政收入制度,专项支出、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管理制度。
(三)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八条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部门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三公”经费支出。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预算绩效信息。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资产管理信息。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条财政预决算应当在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团场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服务大厅、连队(社区)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团场财政部门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督促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级保密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
第十五条预决算公开主体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秘密,给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师团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十二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