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二师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

2019年度十二师司法局

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承担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3、负责师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协助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4、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5、规划、协调、指导法治入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6、承担师金面依法治师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师全面依法治师中长期机划建议

7、负责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8、承担统筹推进法治师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师各部门、各团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含人员编制情况)

十二师司法局属于行政编制,编制31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实际在岗人数28人。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础数据核对情况

(1)本年度实际收到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27.56万元,财政部门拨款对账单1227.56万元,无差额。其中行政运行收入667.42万元,包括在职干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人员经费按照上年人均人员经费的支出据实拨付,公共经费按照兵团下的预算文件要求标准,局机关5.23万元/人,司法所4.73万元/人,按实际人头据实拨付。

列入师级专项经费的司法局运行专项经费共45万元。。包括基层司法业务经费15万元、法援经费6万元、人民调解经费4万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救济款2万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经费9万元、普法经费9万元。其他项目经费523.16万元。

(2)本年度年末实有在编干警为28名。和去年年末29相比,减少1人。原因:因工作需要,调到十二师其他部门。

(3)本年度实际支出1145.4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602.94万元,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各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542.54万元。

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2017年度固定资产年末数为621.07万元,2018年度固定资产年末数为655.57元,本年新增固定资产34.5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2018年度本单位购置公务用车0辆,申请固定资产报废车辆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

三.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情况

我单位司法局局机关和各司法所均为使用的师里和各团场的办公用房。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的7张报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收入决算表》

《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责任编辑:十二师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