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二师检察分院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全师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通过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十二师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师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十二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对全师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负责对师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抗诉。

(八)负责应由十二师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十二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十二师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师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师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十二师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十二师检察机关基本情况

十二师检察分院现配备党组书记、检察长1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1人,内设机构6个(检察业务保障部、刑事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部、政治部)。编制数27人,实有数26人。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入945.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5.03万元,相差利息收入0.1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了96.51 万元,减少9.27%;2019年度支出931.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6.18万元,项目支出135.48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12.08万元,减少10.74%。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945.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5.03万元,相差利息收入0.1万元。

与年初预算数相比情况:本年收入年初预算数945.13万元,决算数945.13万元,无差异。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31.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6.18万元,项目支出135.48万元。

二、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945.0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5.88万元,减少9.21%。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31.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6.18万元,项目支出135.3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83.03万元,减少8.18%。

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945.03万元,决算数945.03万元,无差异。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三、部门结转结余情况

年初结转结余258.78万元,年末结转结余272.25万元。相比增加13.47万元,增加5.21%。

其中上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48.57万元。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62.11万元,相比增加13.54万元,增加5.45%。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27.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接待费0.29万元,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77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0.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0.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的7张报表(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添加附件7张表

责任编辑:十二师检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