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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审核发放工作流程说明
设定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第七条规定,师团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申领资料准备齐全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申请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第七条规定,师团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申领资料准备齐全。
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审批程序
1、申领收费类票据的单位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和申请表:
①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
②单位书面申请函;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⑤单位成立批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⑥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文件)复印件;
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⑧法人代表和票据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其他财政票据,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依据:
①公益事业性单位,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证明;
②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应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章程和管理办法,以及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
资料提供齐全的申领单位,经票据管理部门办事人员核对,由十二师财务局票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
(二)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财政票据的购领实行“凭证购领、验旧领新、定期限量”的原则。
1、首次领用财政票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规定执行,单位票据专管员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及身份证明向票据管理部门提交领购申请,经票据管理部门办事人员对该单位信息核查无误后,给予发放相关财政票据。在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在核算中心领购财政票据。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及缴款票据工本费的凭证;经财务局票据管理人员核验无误后(内容包括:票据名称、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用量)。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由核算中心负责审验。
3、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财务局票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相应财政票据。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或收费项目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交由财务局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准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为,每本10.00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兵团第十二师财务局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