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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3.《兵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兵发〔2005〕46号)
4.《十二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13〕71号)
办理主体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
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书面请示文件;
2.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和再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书;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8.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9.发改部门节能批复;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自的,需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 否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7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