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3.《兵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兵发〔2005〕746号)
4.《十二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13〕71号)
办理主体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1. 项目单位书面请示文件;
2.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6.发改部门节能批复;
7.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涉及危化品行业的需由安监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 否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7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