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预审事项说明

 

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第42号,兵国土资发【2010】71/174号文件。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既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兵团、师或有批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兵团、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国土资源部。授权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出具预审文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团场、连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线性工程等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团场、连队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跨团场的项目用地,由各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兵团国土资源局预审;跨师的项目用地,由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应当由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由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预审的时机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办理部门:师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923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