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说明

设定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既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一、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是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附图(原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票据(复印件);出让宗地需提交全额缴纳出让金票据;

(七)出让宗地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八)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九)划拨宗地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资料正确无误,无不可预见因素影响,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收费依据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四、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300元/宗地;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企业:150元/宗地;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3、事业单位:450元/宗地;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城镇居民:20元/宗地;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二)证书工本费30元/证

办理部门:师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923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