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事项说明

 

设定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既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一、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原件)

(三)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原件)

(四)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六)在建工程抵押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表

(七)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

(九)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抵押权人、抵押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股份制公司的提交股东决议(原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二)属共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十三)除楼房外,需提交土地所在团场分局出具的《实地踏勘证明》

二、办理时限

资料正确无误,无不可预见因素影响,7个工作日可办理完毕。

三、收费依据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四、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300元/宗地。

2、企业:150元/宗地。

3、事业单位:450元/宗地。

4、城镇居民:20元/宗地。

(二)证书工本费30元/证

办理部门:师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923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