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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事项说明
设定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既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一、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划拨宗地需提交经团场批准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三)转让人与受转让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六)划拨宗地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全额缴纳出让金票据(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八)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协议(原件)
(九)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十)涉及合并、分立、兼并的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提交国资委批复
(十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权利发生变更的,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二)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资料正确无误,无不可预见因素影响,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收费依据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四、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300元/宗地;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企业:150元/宗地;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3、事业单位:450元/宗地;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城镇居民:20元/宗地;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三)、证书工本费30元/证
办理部门:师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3923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