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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收林地事项说明
设定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即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1.因工程项目建设或其他项目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由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事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2.提交占用林地的相关材料:
①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法人证明;
②占用林地项目批准文件;
③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④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之间协议(占用退耕还林地的,须提供兵团林业局对团场的退耕还林变更作业设计的批复);
⑤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
⑥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现场勘验报告;
⑦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在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
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县(团)级信息登记表
3.占用征收林地手续批准后,在所占用林地中采伐林木的,按林木采伐管理程序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4.占用林地《使用林地申请表》在师林业局领取。
办理部门:十二师农业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7096,3703260,374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