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师农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

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农业科:

为切实推进我师农工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范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级、兵团级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结合我师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师农业局制定了《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十二师农业局

2016年8月2日

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评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为规范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切实推进我师农工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师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师相关标准评定的农工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通过农工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职工增收致富的师级示范社,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师农工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四条 师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工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师级示范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师农业局会同水利、财务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农工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审定,团场组织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师级示范社的农工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民主管理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40%以上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合作社执行农工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自觉接受团场农业科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经营规模大。合作社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4000亩以上;农业种植类合作社年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畜禽养殖类合作社年养殖或出栏牲畜3000头只次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

积极参加新疆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入社成员总数不少于30个(其中渔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植保、土地股份、土地托管等类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成员收入高于本师同行业非成员职工收入10%以上。

6.服务功能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7.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七条 从事特色种养业、服务业(包括农机、植保、土肥、用水、金融等服务)、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申报师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

2、《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推荐表》(见附件2 );

3、《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验收表》(见附件3);

4、农工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工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农工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7、农工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9、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工合作社成员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专用章);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师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工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的团场农业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的申报材料。

(二)团场农业科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合作社进行验收评分,评分在85分以上的合作社方可获得推荐资格。符合推荐资格的,团场农业科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师农业局复核。

(三)师农业局会同水利、财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由师农业局发文并授牌。

第十条 在师农业局备案并取得师级合作社称号的,师农业局择优向兵团推荐参评兵团级示范社,并优先申报兵团、师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师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情况综合评价,师级示范社监测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师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程序:

(一)师农业局提出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师级示范社的监测年份为每年5月底前,示范社将本社的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以及本社发展情况等材料,报送所在团场农业科。

(三)团场农业科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师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上报师农业局。

(四)师农业局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监测合格的师级示范社,由师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师级示范社,取消其师级示范社资格,并从师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l、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3、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4、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

5、不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变更省级示范社名录数据、报送监测材料的;

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7、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8、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师级示范社的;

9、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监测不合格、被取消师级示范社资格的农工专业合作社,2年内不得申报师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附件2: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师级示范社推荐表

附件3:十二师农工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