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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审批事项说明
事项分类:审批
事项类型:审批件
事项名称: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企业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25%以上(含25%),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1.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职工的残疾鉴定,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标准和指定医院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鉴定报告书》,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
6. 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 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花名册;
8.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9. 乌鲁木齐市国税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
1.按照审批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有关福利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分管副局长;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同意的意见、理由。
3.按照规定对审核意见进审查,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并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退回社会福利处重新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十二师民政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