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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名称、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更;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4.名称变更后新修改的章程;住所变更后新住所的使用权证明;开办资金变更后新的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业务范围变更后新修改的章程。
备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限期:30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