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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材料: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9)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10)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11)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
承诺限期: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