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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事项说明
行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
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
承担相应职责);(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同时均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4)验资报告;(5)拟任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7)内
设机构情况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8)上述材料完备的,应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
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加盖
本人所在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限期:60日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
权力运行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