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证件新评补办调整和审核事项

伤残证件新评补办调整和审核事项说明

事项分类:审核

事项类型:审核件

事项名称:十二师伤残证件新评补办调整和审核

行使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3号);

2.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4号);

3.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兵民发〔2008〕200号)。

办理主体:十二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申请方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十二师的人员;

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7.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申请材料: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6、7条,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3. 近期师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附X光片、CT片);

4.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由师编委和组织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致残时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行政编制人民警察需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

5.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须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师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属于精神病的残疾情况,应提供师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6.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团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和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证明材料;

7.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团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等;

8.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团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9.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1寸2寸各2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申请人全身、伤残部位照片各一张(6寸),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除提交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交的(一)(二)(三)(五)(九)(十)款规定的材料外,补办评定残疾军人的还应提交退伍(转业、复员)证或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调整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鉴定证明;

2.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伤残证件原件;

3.师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残疾情况检查诊断鉴定结论、报告单(附X光片、CT片)。

办理程序:

1. 师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评定、调整残疾等级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师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

2.师民政部门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伤残抚恤评定领导小组,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兵团民政部门。

3.兵团民政部门将通知师民政部门对兵团伤残抚恤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兵团民政部门。

4.经兵团民政部门审批给予办理的伤残人员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师民政部门将取回登记备案后逐级发给申请人。

5.经兵团伤残抚恤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评定不符合条件的,未予审批的资料将由师民政部门逐级退还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半年审批一次。

办理部门:十二师民政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1-75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