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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环罚字﹝2019﹞6号
新疆上进钢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91949747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华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冀贞英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告字﹝2019﹞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7月2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行号: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斌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