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96

新疆上进钢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91949747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华街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冀贞英

我局于20196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196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告字20196)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72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该企业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行号: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斌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1972

附件:十二师2019年三季度处罚情况公开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