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环境监察支队职责

十二师环境监察支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治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和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负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环境举报、投诉、信访的现场检查和调处工作;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工作;

(八)负责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九)负责全师突发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负责全师风险源管理;

(十二)承办师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李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