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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9﹞17号
新市区百园路创兴汽配经销部: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4MA778XQX5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二期21-1-3号
经营者(负责人):李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12月5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 户名:103881070512
账号:3070 5101 0400 074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桑爱军 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 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李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