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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24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270750(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传真:0991-5270750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市民中心一层
邮编: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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