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说明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条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协议书;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资信证明;

(7)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证明材料;

(8)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4)卫生局指定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如评审报告中提出了整改意见,还需根据整改意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体诊所还应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②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

③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④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⑤增设诊疗科目的:

a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b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c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d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e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增设疼痛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⑥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⑦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办结时限

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