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审批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审批说明

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医学影像科诊疗项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到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申请材料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防护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10.十二师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

3.变更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报告等资料;

6.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新增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复印件);

8.十二师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床位在一百张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校验期为一年。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校验期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书》正、副本;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5.本周期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6.本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与放射防护质量控制管理;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8.十二师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当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三十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作废),补办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补证申请(应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卫生许可证遗失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均丢失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号;

4.公告遗失并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