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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所申请项目相关专业设施设备完善、业务用房布局合理,流程符合规定和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其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的需要。
5.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执业。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3.填写好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各一式三份)。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5.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三)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