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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许可审批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有关规定。
行政审批条件
(一)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条件。
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
2.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一)办理新证。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4.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5.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6.资历证明(即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在申请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7.申请人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二)办理换证。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4.工作单位有变动的,需同时提交新工作单位的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