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3.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许可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申报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承诺书1份(附件1);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申请表上粘贴的除外);

4.《医师资格证书》(交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盖公章);

9.毕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在医疗机构接收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注册、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后申请注册者需要)。

二、变更执业注册。

执业地点变更:

(一)区外至区内(执业地点由其它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变更至十二师发证的医疗机构)和区内变更(执业地点在十二师发证的医疗机构之间变更)

1.承诺书(附件1);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核表中应有原执业注册单位及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拟执业机构的签字盖章)一式2份;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6.《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1份;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 份;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9.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变更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附件4);

10.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1份;

1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内至区外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附件2);

2.《医师资格证书》(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5.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业范围变更:

1.承诺书1份;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审核表中应有原执业注册单位及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拟执业机构的签字盖章;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专业进修(2年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附件5)或进修结业证书1份(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填报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2卫生局经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办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