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审批说明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执业。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二)校验。

1.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校验机构人员、设备配置、场所变动情况;

4.上次批准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相关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