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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审批说明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执业。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二)校验。
1.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校验机构人员、设备配置、场所变动情况;
4.上次批准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相关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