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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说明
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办理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延续注册。
已在卫生局登记注册,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现仍在医疗机构护理岗位执业的注册护士。
申办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八个月“临床实习鉴定”(核原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5.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拟执业机构的《聘用证明》;
7.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同底版);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注册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拟执业机构须在申请审核表上相应栏目签字盖章);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7.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8.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外省护士变入另提供:
1.毕业证书原件;
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延续注册(5年一次)。
1.承诺书;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代办时应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填报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或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2.卫生局经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办理。
办理时限
护士执业注册20个工作日;护士变更执业注册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十二师卫生局
办理地点:十二师卫生局
联系电话:0991-383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