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师卫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2018年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各直属机构相关部门,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师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工程,切实将师党委的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工程实施方案》(师办发〔2016〕64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兵卫计发电〔2018〕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民健康体检目的

通过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充分掌握全师居民健康状况,系统了解居民的健康问题及其相关信息,全面评价我师居民的健康水平,筛查危害健康的主要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分析影响我师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为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全民健康体检原则

按照“全面覆盖、免费提供、自愿参检、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对全师辖区常住居民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体检率和健康档案建档率均达100%。

三、全民健康体检对象

全民健康体检对象为师辖区常住居民(在师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体检人员为0—6岁(含6周岁)的儿童、7—14岁(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15—64岁(含64周岁)的居民、65岁及以上的居民。

四、全民健康体检内容

各类人员体检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类:0-6岁(含6周岁)的儿童,体检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内容执行(详见附件1)(选测项目:吃奶量、吃奶次数、呕吐、大便、大便次数)。

第二类:7岁-14岁(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体检内容按照国家标准《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内容执行(详见附件2)(选测项目:青春期发育、串镜检查、男性外生殖器、蠕虫卵)。

第三类:15岁-64岁(含64周岁)的居民,体检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健康体检表》内容执行(详见附件3)(选测项目:足背动脉搏动、眼底、肛门指诊、乳腺、妇科、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潜血、糖化血红蛋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胸部X线片、宫颈涂片)。

第四类:65岁及以上的居民,体检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健康体检表》内容执行(详见附件4)(选测项目:足背动脉搏动、眼底、肛门指诊、乳腺、妇科、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潜血、糖化血红蛋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宫颈涂片)。

*各单位如需做以上选测项目内容,可自行与当地医疗机构协商,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五、全民健康体检经费

按照《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工程实施方案》(师办发[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全民健康体检工程7-14岁在校学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17]34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纪要》(2018年第2次)文件要求,全民健康体检经费解决渠道如下:

(一)0-6岁儿童体检经费(126元/人)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经费(209元/人)从中央财政补助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中解决;

(二)7-14岁在校学生体检经费(100元/人)由师财政局从现行预算体制中安排的教育经费渠道解决;

(三)15-64岁居民体检经费(160元/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筹解决,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离退休人员体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师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体检经费参加师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师财政各承担50%,其他参加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体检经费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所在团场财政各承担50%。以上各项体检经费根据实际体检人数据实支付。

六、全民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及区域划分

本次体检工作由新医大一附院十二师分院、各团场医院具体负责实施体检,具体区域划分如下:

1.师直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和一O四团养禽场片区职工、居民原则上到新医大一附院十二师分院进行体检,住团场辖区的师直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与团场医院协商,就近进行体检。

2.各团场(含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原则上到各团场医院进行体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网站等媒介对全民健康体检工作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加强体检政策解读和体检目的意义的宣传,使广大居民群众熟悉了解医疗惠民政策,提高居民群众知晓度和自愿参检率,营造人人知道体检政策、人人参与体检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做好摸底排查。各单位要做好体检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确保摸底质量;摸底数据要与计生、民政、统计、公安等部门进行比对,确保摸底数据准确无误;体检人员摸底表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汇总到辖区医疗机构。

(三)加强组织动员。社区(连队)及企事业单位要组织0-6岁(含6周岁)的儿童、15-64岁(含64周岁)的居民和65岁及以上居民到辖区医疗机构体检;学校负责组织7-14岁(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到辖区医疗机构体检。各单位要提前与辖区医疗机构预约体检时间,并提前1天通知参加体检人员,告知其体检前注意事项,有序安排体检。

(四)确保体检质量。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现有体检设备负荷量认真测算每日体检量,并根据提供的体检人员类别和体检人数,合理安排体检时间;体检结束后,须在30日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反馈体检人员,1份存档),并将体检结果录入十二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体检中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要纳入相应病种的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督导检查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全民健康体检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组织得力、工作扎实、实施有效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加强数据监测此项体检实行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医疗机构于每月7日向师疾控中心上报月累计统计数据(详见附件5)(数据上报要有医疗机构和被体检单位主要领导确认签字),12月25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数据和总结报告(联系人:于学龙;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3776923;电子版发至865053249@qq.com)。

附件:1.0-6岁(含6周岁)的儿童健康体检项目

2.7岁-14岁(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

3.15岁-64岁(含64周岁)的居民健康体检项目

4.65岁及以上的居民健康体检项目

5.2018年十二师全民健康体检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十二师卫生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