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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团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十二师团场公立医院的管理,转变团场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维护其公益性质,提高团场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调动团场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团场职工群众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职工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职工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团场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十二师团场公立医院
三、考核内容
(一)综合管理。具体考核团场公立医院安全维稳、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医保政策执行、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等内容。
(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团场公立医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规范诊疗、规范用药、中医药服务、医院感染管理等。
(三)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团场公立医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
(四)满意度评价。
(五)加分因素(见附表)。
(六)“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视情况可判定为不合格:在维稳工作中总目标意识不强、维稳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因工作失误、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有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私自收费、挂床骗保、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药品购销及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贿赂的;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编造篡改考核资料行为的;因工作失误、不作为或管理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四、考核方法
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考评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团场公立医院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周期原则上为每半年一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分值设置
考核总分120分(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占20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108分(含108分)以上为优秀,108分以下、84分(含84分)以上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运用
1. 对考核结果位列全师前两名的团场公立医院,年度财政补助分配中给予适当增加;对考核结果位列全师后两名的团场公立医院,年度财政补助分配中给予适当扣减。
2. 考核优秀、合格的团场公立医院,允许按现行财务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从收支节余中分别按40%、30%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基金。
3.对连续考核优秀的团场公立医院负责人,在职务晋升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或得分位列全师最后的团场公立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各类评先选优的资格;连续3年考核均位列全师最后的团场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或调离岗位。
六、组织实施
(一)由师卫生局牵头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二)团场公立医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绩效考核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制定团场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三)师卫生局将团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下发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