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二师购房人注意!

十二师广大购房人: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十二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请您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


    十二师维修资金专户信息

收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账号:802030212010106546323

专户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路支行


    交存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调整为:配置电梯的,按162元/平方米交存;未配置电梯的,按108元/平方米交存。对于在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仍延续原标准(即按购房款的2%)交存,以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通过“96359”兵团政务服务热线、信访渠道、咨询热线等多种途径,接到群众反映: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及交付环节,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其中个别企业代收后未及时上缴,导致购房群众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切实保障购房家庭的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提醒:

  • 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购房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若确有代办需求,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关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账户。

  • 对于此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具备缴纳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将款项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或退回购房人,并告知客户可通过线上交存或前往线下交存窗口办理缴纳手续。

  • 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议购房人自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线下交存方式:购房人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相关手续,前往十二师政务服务大厅C区第十六号窗口交存。


[网络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