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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香颂53号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528……2233
联系电话:1356589296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二期8号楼3单元60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7月20日,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新天润4期内的菜摊上购买长豆角原价是3元/kg,现价是6元/kg,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余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提供合法证件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3.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违法事实现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收,自愿放弃了申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关于集中开展对民生消费品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严打的通知》(乌市监﹝2020﹞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余伟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决定书下达15日内到十二师财政局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十二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