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1.29-2021.2.4(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5270750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新市区百园路189号(8300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建设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者措施 |
1 |
乌鲁木齐市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 |
104团 |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10208.97m2。总建筑面积4032.28m2。主要建设两座综合处理车间、接收与预处理系统、生物水解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利用系统、除臭系统、辅助系统等。设有机垃圾处理厂规模300吨/日,采用“预处理+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净化+沼气利用+除臭(两级化学除臭+光化催化除臭)”处理技术,主要服务第一批,第二批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厨余垃圾及农贸市场果蔬垃圾。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线路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建筑施工场地进出口的路面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为恶臭及锅炉烟气。恶臭经植物喷淋后,经集气罩,吸气臂,风管等收集后经碱性洗涤塔,酸性洗涤塔,除雾器,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车间设置排风扇,加强通风,定期喷洒,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为生活废水及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依托园区渗滤液处理工程处理后同生活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河西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三级标准限值,并同时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为砂石、废渣,废脱硫剂,沼渣及生活垃圾。砂石、废渣及沼渣集中收集后外运至垃圾填埋厂处置,废脱硫机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落实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活性炭(HW900-404-06),废灯管(HW900-023-29)和废树脂(HW900-015-13)属于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废暂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设置。 (五)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