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监罚〔2021〕37号

当事人:新疆剑达福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0100MA7816LL4E          

住所(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迎春街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123……3881           

联系电话: 1801689500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39号麓溪花园11号楼4单元40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兵团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等涉农及塑料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新疆剑达福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商品零售包装袋进行监督抽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该单位生产的食品零售包装袋标识项目不符合BB/T0039-2013标准,为标识不合格产品。我局接到兵团市场监管局移送该单位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并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新疆剑达福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当事人王敏身份证复印件;

3.自治区质检院检验报告书(No.2020X-J-QG01876)、(No.2020X-J-QG01877);

4.新疆剑达福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

5.新疆剑达福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刘杰堂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刘杰堂询问笔录;

7.两种规格不合格产品成本计算明细表;

8.两种规格不合格产品出库单。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将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主动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签字。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停止生产两种规格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主动联系销售企业召回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实际,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180*330mm型号的购物袋成本单价为0.03/条,销售单价为0.04/条,生产销售数量为10万个,(320*500mm型号的购物袋成本单价为0.096/条,销售单价为0.098/条,生产销售数量为5万个,两种不合格规格的购物袋总成本为7800元,总销售收入为8900元,合计10800元,违法所得110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停止生产同批次不合格商品零售包装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壹拾元(1100元),处以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元(267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决定书下达15日内到十二师财政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十二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