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师环罚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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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环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成杰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厂房内有喷漆设备,地面有喷漆痕迹,存在露天喷漆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十二师环告字﹝2022﹞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2月7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该企业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企业内部已对相关责任人问责通报,并开展拆除喷漆设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叁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第十二师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斌 电 话:0991-5270385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7室

邮政编码:830002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7日

[网络编辑:李林珏]